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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龙门县3男子屠宰销售死猪获刑
发布时间:2016-04-25 10:27:49 来源:南方日报 作者:记者/卢慧 通讯员/卢思莹 秦达惠 浏览次数:

     南方日报讯 (记者/卢慧 通讯员/卢思莹 秦达惠)进货每头猪两三百元,卖到东莞后价格几乎翻一倍,更可怕的是,这些猪均属私自宰杀未经检验检疫的死猪。日前,龙门县法院一审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龙门3名男子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。

    2015年10月开始,龙门男子阿张、阿君、阿德(化名)商定经营死猪生意,由阿德承包位于龙门县龙江镇某村果场内的房屋作为屠宰死猪工场,阿张、阿德在博罗县长宁镇一养猪场购买死因不明的猪,运至龙门的果场房屋内由阿君进行屠宰后,再由阿张、阿德驾驶套牌小客车,将屠宰后的猪肉运至东莞巿厚街镇进行售卖,从中牟利。三人事后供述,收的死猪是没有经过检疫部门检验的,收的时候已经死了,有臭味,内脏变色,“我们杀猪后也没有用防腐药水,就是用冰块保鲜”,被告人说,三人前后共买进14头死猪,每头价格在200至300元,之后卖到东莞市厚街镇,两次卖死猪共得5700元左右。

    2015年10月13日,公安民警在龙门的果场房屋内将三名被告人抓获,并在屠宰现场查获死猪2头,套牌小客车内查获已屠宰开边猪4头。后经龙门县畜牧兽医渔业局鉴定,现场查获的死猪表皮上有紫色出血斑点,内脏高度腐败,发胀发臭,鉴定该批猪(肉)非屠宰死亡,死因不明。

    龙门县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阿张、阿君、阿德无视国家法律,购买死因不明的家猪屠宰后,向社会销售,足以造成人体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,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三被告人共同商议销售死猪,非法获利,有明确分工,均起主要作用,均系主犯。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当庭认罪,故对三被告人的量刑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综上所述,龙门法院判决三名被告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。

    案件主审法官提醒,食品安全是与群众息息相关的民生大事,生产、销售病死或死因不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、禽、兽、水产动物及其肉类、肉类制品的均属于违法行为,就算是自家饲养的也不能随便出售,否则将会触犯法律。消费者在选择购买食品时也要多留心眼,要在正规场所,购买有检验检疫标志的食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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